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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资客户:炒股配资-长达6年财务造假 判赔7.75亿 金通灵案成特别代表人诉讼“第三判”

摘要:   备受关注的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迎来一审判决。  2025年12月31日,光大证券披露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司牵涉的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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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关注的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迎来一审判决。

  2025年12月31日 ,光大证券披露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司牵涉的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南京中院判决金通灵公司向4.33万余名投资者赔偿近7.75亿元损失 ,并承担相关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 。

  公告同时提及 ,对光大证券等其他25名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将继续审理,法院将另行制作裁判文书。鉴于案件后续审理存在不确定性,光大证券表示暂无法判断该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此外 ,据了解,与金通灵案同步启动的美尚生态案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审判工作,也在有序推进中 。两案的推进标志标志着特别代表人诉讼适用力度持续加大 ,并从试点探索逐步走向常态化运用 。

  证监会: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有力威慑潜在违法行为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金通灵案是继康美药业案 、泽达易盛案后又一单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作出实体审判结果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该负责人强调,有关案件有效发挥了特别代表人诉讼以“明示退出、默示加入 ”的方式 ,一揽子代表广大投资者低成本集约化维护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的制度功能,也使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成为证券行政监管和司法审判协同治理 、有力威慑证券市场潜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法律方式。

  此外,证监会还就广道数字虚假陈述案的先行赔付进展作出回应 。

  12月30日 ,五矿证券公告就广道数字虚假陈述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投保基金公告受托担任基金管理人。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明确,先行赔付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之一 ,有关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依法自愿作出先行赔付投资者的承诺 ,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与适格投资者开展磋商并争取与投资者达成民事和解。投保基金作为公益性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基金出资人委托 ,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及运作,为先行赔付的顺利开展提供重要支持与服务,切实维护好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支持相关市场机构、人员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主动自愿开展先行赔付工作,积极有效化解市场矛盾纠纷,便捷高效地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家券商 、1家会计所统统遭罚

  梳理案件背景可知 ,金通灵财务造假跨度长达6年,其虚假陈述行为已导致4家券商及1家会计所“踩雷”。

  据光大证券2024年12月31日披露的公告,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涉及包括3家券商和相关人员等 ,分别为光大证券(财务顾问主办人员周平、王世伟)、国海证券(项目持续督导保代林举 、唐彬),华西证券(项目持续督导保代郑义、陈庆龄,保代刘静芳、张然) ,大华所(注会范荣 、胡志刚) 。

  值得注意的是 ,此前已收到监管罚单的东吴证券及项目负责人王秋鸣未被列入上述被告名单。与其他3家券商涉定增、并购相关股权项目不同,东吴证券的违规行为涉及金通灵2021年非公开发行债券项目。

  2024年5月14日,江苏证监局已就相关违规行为开出7张罚单 ,对4家券商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罚:

  光大证券及周平、王世伟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国海证券及林举 、唐彬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华西证券及郑义、陈庆龄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华西证券另被暂停保荐业务资格6个月,保代刘静芳、张然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东吴证券及王秋鸣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

  具体来看 ,各券商违规情形清晰:国海证券在金通灵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履行相关义务;光大证券在金通灵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充分履行核查义务;华西证券在金通灵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 ,未能勤勉尽责履行相关义务;东吴证券在金通灵2021年非公开发行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

  除券商外,审计中介机构大华所也受到重罚,被监管“没一罚五”共计4402.08万元 ,同时被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

  金通灵财务造假的业绩操纵行为严重背离真实经营情况 。其中,2017年 、2018年 、2021年、2022年四年间,金通灵合计虚增营业收入超11亿元 ,合计虚增利润总额超4亿元;2019年、2020年则反向虚减收入和利润 。

  从利润操纵幅度来看 ,上述6个年度的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占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高达103.06% 、133.10%、31.35%、101.55% 、5774.38%、11.83%,其中2019年虚减利润幅度超57倍,造假行为极具隐蔽性和严重性 ,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知情权与财产权益。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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